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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甘肃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0-07-2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甘肃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甘财社〔2015〕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精神,鼓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制定了《甘肃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

                         2015年1月20日

  甘肃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精神,鼓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筹集的,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的一次性补贴资金。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许可依法登记成立,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

  (二)实际运行床位在10张以上(含10张);

  (三)连续运营满6个月且继续运营;

  (四)服务规范,有老人入住名册、时间和入住协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

  (五)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六)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第四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以下标准实行一次性建设补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房自建的新增每张床位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各地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通过财政公共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筹集安排,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30%,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20%。省直管县全额承担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应补助资金,非直管县则由市(州)、区(市)各承担一半。

  第六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租赁房屋合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住老人名册、双方协议和《申请资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等材料,于每年7月底前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

  (二)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市(州)民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将所有材料退回申请机构并说明原因。

  (三)市(州)民政、财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并说明原因。市(州)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本区域内当年符合条件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审核认定工作,并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四)省民政厅对市(州)上报的材料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将审核结果及补贴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所需资金列入次年预算并执行。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基础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床位数及运行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第八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根据省级审定结果及时足额安排应负担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应补贴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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