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20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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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有效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四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2020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对做好提标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2020年,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3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490元提高到54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由4020元提高到4428元,一、二类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350元,三、四类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保持不变,分别为84元、58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年标准由8736元提高到9828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年标准由5950元提高到6456元,其中集中供养对象年基本生活标准由6540元提高到7200元,分散供养对象年基本生活标准由5880元提高到6360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260元、400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20年1月开始执行。
《通知》强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开展兜底保障专项行动、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际行动。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靠实主体责任,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目标,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的基本方略,细化实施方案,规范工作程序,全程跟进提标工作推进,按照提标后的标准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认定工作,以最快速度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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