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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网站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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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通知》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切实推进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提出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之日起失效。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 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举办者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另外,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 “养护院” “颐养院” “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床位少于10张的家庭托老所等微型养老服务场所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范围。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民政部门将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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