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民政局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287号提案的答复函(c类)
杨惠委员:
你好!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提案》收悉,感谢十四位委员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和关心!现就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历史背景
我市现有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460人(其中市上供给26人、县区供给434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这些同志,在革命战争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贡献。当初他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分担国家困难,为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这部分同志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且体弱多病。
二、省、市党委、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为了解决我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八十年代,省委出台了《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转发甘肃省关于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发〔1982〕60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关于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省委办发〔1985〕138号)两个文件,明确了生活补助标准。2005年中共庆阳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市委办发〔2005〕30号),2009年庆阳市委、市政府办转发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市委办发〔2009〕27号),再次对所执行标准进行了调整,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定的生活补助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生活的关心,2014年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通知》(庆政办发〔2014〕161号)要求: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定补人员,即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70%、60%、40%及每人每月10元或20元生活补助的四类人员,在200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一、二、三、四类人员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达到430元、410元、380元、360元或370元。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享受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对省委办发〔2004〕45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甘民低〔2006〕20号)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补办手续。
三、办理意见
经与省民政厅衔接,鉴于近几年低保标准逐年提高,建议:对居住在城市,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居住在农村,且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能纳入城乡低保范围而生活确实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感谢你们对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
庆阳市民政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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