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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民政局关于对2023年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08 11:43:3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活动,确保年度检查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范,现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公告如下: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23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章程核准备案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尊龙凯时平台入口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在2023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有在职或退(离)休公职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

13.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14.没有独立银行账户的;

15.净资产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或者净资产虽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少于注册活动资金且相差悬殊的;

16.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9.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6.社会组织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或领取各种名目补贴的;

2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8.重大事项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的;

2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庆阳市民政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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